中新网北京10月3日电 (记者 孙自法)继今年5月在江西九江发现“九江江夏鱼”之后,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古脊椎所)盖志琨研究员领导的研究团队最近又在新疆塔里木盆地找到4.38亿年前江夏鱼的另一个“亲兄弟”——“戎氏江夏鱼”,距离从不足200公里到跨越4000公里之遥。这也是该团队自2018年在塔里木盆地首次发现最古老的多鳃鱼类以来,又在该地区首次发现最古老的真盔甲鱼类。
戎氏江夏鱼生态复原图。杨定华/绘
补上最后一块“拼图”
正在瑞典访学的盖志琨研究员10月3日通过网络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戎氏江夏鱼化石新发现不仅丰富了对新疆志留纪早期盔甲鱼类多样性的认识,对深入了解志留纪早期盔甲鱼类的辐射演化、迁移扩散及其古地理分布格局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进一步证明塔里木盆地在4.38亿年前曾经跟华南板块距离很近,并可能组成塔里木-华南联合板块。同时,这也为塔里木和华南两大板块志留纪海相红层之间的对比补上了最后的一块“拼图”。
江夏鱼“三兄弟”的系统位置与地理分布。史爱娟、刘文煜绘/绘
这项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发现研究成果论文,由盖志琨研究员指导中国科学院古脊椎所2022年度大学生“科创计划”入选者、山东科技大学本科生刘文煜和中国科学院古脊椎所硕士研究生山显任等共同完成,近日已在国际专业学术期刊《古地理、古气候、古生态》(Palaeogeography, Palaeoclimatology, Palaeoecology)在线发表。
江夏鱼“三兄弟”有异同
论文通讯作者盖志琨研究员介绍说,盔甲鱼类是中国和越南北部地区特有的一种已经灭绝的无颌类,此次在新疆塔里木盆地发现的戎氏江夏鱼在系统分类上属于盔甲鱼亚纲真盔甲鱼目曙鱼科江夏鱼属,其属名江夏来源于该属第一个种发现于武汉市江夏区,而种名“戎氏”则赠予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与古生物研究所戎嘉余院士,以致敬其在中国志留纪地层和古地理研究方面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戎氏江夏鱼化石照片(上)及其头甲复原图(下)。盖志琨/摄、桂芳/绘
目前,江夏鱼属包括后棘江夏鱼、九江江夏鱼和戎氏江夏鱼三个种,这“三兄弟”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中背孔前端不闭合,使得头甲吻部看起来好像裂开了一样,即“裂吻”。而此次发现的新种戎氏江夏鱼与后棘江夏鱼和九江江夏鱼显著不同的是,其头甲边缘及其中背孔内缘密布尖锐的锯齿状小刺,这一结构对于推测盔甲鱼类中广泛存在中背孔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戎氏江夏鱼在头甲大小和头甲纹饰上也与后棘江夏鱼和九江江夏鱼显著不同。
具有重要生物地层学意义
盖志琨表示,戎氏江夏鱼的发现具有重要的生物地层学意义,一方面将真盔甲鱼类的古地理分布从华南板块扩大至塔里木板块,在此前为湖北武汉(江夏)和江西九江两地下红层之间的对比提供可靠化石证据的基础上,又为塔里木板块和华南板块之间的地层对比精确到种一级水平,指示两大板块的含鱼层位之间完全能够进行对比。
另一方面,从现有化石记录来看,在4.38亿年前的志留纪早期,中国盔甲鱼类化石总体上沿华夏古陆和滇黔古陆边缘分布,比如后棘江夏鱼和九江江夏鱼“两兄弟”直线距离不到200公里,这表明中国以长江流域为主的广大地区在那时曾是一片广阔的海洋——扬子海。这次戎氏江夏鱼突然出现在4000公里之外的塔里木盆地,也使得研究团队对华南和塔里木两大板块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科研团队2022年在塔里木盆地野外化石挖掘现场。赵日东/摄
盖志琨指出,在志留纪,华北、华南和塔里木三大板块构成古中国大陆的主体,然而,这三大板块的古地理位置及其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江夏鱼原本是华南所特有的盔甲鱼类化石,它此次在塔里木地区首次发现,充分说明早在4.38亿年前,两大板块之间的生物交流事件就已经发生。因此,塔里木板块与华南板块在志留纪应归属于同一个古动物地理区,即塔里木-华南鱼类动物地理区系,两大板块在志留纪早期具有十分密切的古地理联系,它们很可能共处同一温暖、富含有机质的古海盆环境。
早在2009年,中国科学院古脊椎所赵文金研究员等就根据鱼群面貌和地层序列提出,志留纪早期中国华南板块和塔里木板块在古地理位置应该足够接近,并处于同一片浅海环境,甚至可能联合组成塔里木-华南联合板块。
塔里木板块和华南板块的古地理位置示意图。山显任、刘文煜、史爱娟/绘
“戎氏江夏鱼在新疆塔里木盆地的首次发现,进一步支持了塔里木-华南联合板块的存在。正是由于板块漂移,使得本来生活在同一片海域的江夏鱼‘三兄弟’(化石)如今相隔千里。”盖志琨总结说。(完)
中新网10月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24日 【编辑:周驰】